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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免税 菜篮子再获税收支持
2012年01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市场,给力菜篮子工程。
  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
  一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二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三是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四是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是强调分别核算。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收优惠覆盖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生产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137号通知发布后,税收优惠覆盖了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
  第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
  第二,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第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此次《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农产品种、养、服务等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有力地保障了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从而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第五,“公司+农户”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商贸企业经营农产品应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负担,尽可能应用“公司+农户”税收政策,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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