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公司是一家药品批发企业,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发票。但由于药品批发企业比较特殊,请问,能否暂缓使用该开票系统?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