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我公司决定新增一套乙烯生产线。生产线投入运行后,我公司自产的石脑油除对外销售外,剩余部分将作为原料生产乙烯、丙烯等化工产品。请问,直接销售的自产石脑油和作为原料生产乙烯的自产石脑油,在缴纳消费税上有区别吗? |
| 答:有区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相关规定免征消费税。”由此可见,在2011年10月1日前,你公司直接销售的自产石脑油和作为原料生产乙烯的自产石脑油,均可享受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但从10月1日起,作为原料生产乙烯的自产石脑油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对外销售的自产石脑油则要按规定恢复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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