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解答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用税后利润追加投资,已缴纳的所得税返还40%的政策是否还执行?
2012年02月02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的问题,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http://www.cqsw.gov.cn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  电话:(023)67676909  邮编:401147
版权所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