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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已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2012年01月16日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可以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具体办理流程:对于车辆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先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凭注销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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