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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大米蛋白粉的纳税人在提出免税申请之前,应取得何种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
2012年02月03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第一条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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