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解答 
 
食盐是否按17%缴纳增值税?
2008年12月30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但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和《食用盐卫生标准》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而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http://www.cqsw.gov.cn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  电话:(023)67676909  邮编:401147
版权所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