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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作者:渝中区国税局 时间:2008年03月28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程序
  (一)申请:防伪税控企业向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企业初次申请或发生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数量时,均填列此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代表和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6.财务报表;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领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将《发票领购簿》发给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月供票量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由各区县税务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重庆市国税局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2.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部分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处理:
  (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下同),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必须暂依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销售方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6.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7.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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