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来人、来电、来信到区局各部门或税务所办事、咨询、投诉时,或拨打办公电话首先找到的国税工作人员或第一位接受询问、受理的国税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无论纳税人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渝中区国税局各部门、税务所及其工作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针对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和不熟悉的实际问题,而采取的一项便民工作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的工作标准 (一)全程纳税服务受理岗属于首问责任人,负责为纳税人提供基本的咨询服务,并将纳税人引导到合适的服务区域,或者办公室,协助纳税人办理业务。负责搜集纳税人的需求,填写“纳税人需求记录表”(附件一),受理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有效处理纳税人投诉,调解纠纷,做好解释工作。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之内的事项,手续完备的,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手续不完备的,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所需的全部文书资料,待其补办手续后尽快办结。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具体承办人不在,能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办理的,应予以办理;确实不能替代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填写“纳税人需求记录表”(附件一),并负责转交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接到记录表后应尽快为纳税人办理并如实做好记录。如责任人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负责向纳税人说明。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并根据纳税人来访的事由,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应主管部门,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 (五)不属于国税系统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向纳税人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属于首问责任人认为不能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 (七)对纳税人通过电话咨询的涉税事项,接电话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语言文明,耐心解答纳税人所咨询的事项。如所咨询的内容不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的,要热情告知应当咨询的部门及其电话号码。 (八)以其它方式咨询涉税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照上述规定和要求,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告知咨询的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拒绝纳税人的询问。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业务繁忙时,窗口首问责任人可以把首问责任转移给全程纳税服务受理岗,并做好解释工作。在接待处理中如果碰到特殊困难时,在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的同时,做好解释工作,使纳税人谅解。 第六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工作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的,将按照《全程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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