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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限时承诺服务制度(试行)
作者:渝中区国税局 时间:2008年03月28日

    

    为了增强税收行政效能,提高办税质量与效率,给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执法考核子系统业务操作规范及考核评判标准》、《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全程纳税服务工作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特此承诺实行限时服务。纳税人办理下述涉税事项,在条件符合、手续齐备、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各单位和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承诺
    1、申请办理设立登记,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2、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分钟内办结;
    4、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5、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受理后一般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办结;
    6、申请报验登记,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理;
    7、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理
    二、办理税收证明承诺
    1、申请办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2、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发票发售和代开承诺
    1、申请办理代开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5分钟内办结; 
    2、办理发票发售,资料齐全的,受理后5分钟内办结。 
    四、申报征收承诺
    1、申请办理报税和纳税申报,资料齐全的,受理后根据实际工作量在5-30分钟内办结; 
    2、申请办理税款开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5分钟内办结; 
    3、申请办理开具收入退还书,资料齐全,各项手续完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审批,资料齐全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申请办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方式审批,资料齐全的,按国家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项目类办理承诺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印制企业直接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拆本使用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申请使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用计算机开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申请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受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申请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受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受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非行政许可项目类办理承诺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类(含新办认定和转正认定):资料齐全,受理后新办认定2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正认定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发票类工作事项[含变更普通发票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第二次以上申请),专用发票用量、版面申请(临时调增)]: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的事项为19个工作日内(区县级税务机关需在1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国家税务局)];
    3、所得税减免报批类工作事项:资料齐全,受理后区局有终审权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终审的为60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局应在20个工作日上报市局;
    4、流转税减免报批类工作事项:资料齐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
    七、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本制度设定工作时限有两种处理情况: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时限规定的,在法定时限内,对窗口受理转后续管理环节的工作时限以及整个业务办理完结的时限进行规定。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对涉及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按照合理性原则设定了工作时限,并在窗口及后续管理环节间进行了分解。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时限规定的之外,上述时限多少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包括因不可抗力、纳税人原因等特殊情况。
    八、以上办结时限与CTAIS系统和《执法考核子系统业务操作规范及考核评判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待批文书流转环节时限设置不一致的,或各流转岗位办理时限需分别设定的,必须按照CTAIS系统和《执法考核子系统业务操作规范及考核评判标准》(征求意见稿)各待批文书流程配置及设置的工作时限执行,各单位、各环节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有变化,以市局的文件规定为准。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受理涉税事项的,或CTAIS系统中文书流转超时的,将按照《全程纳税服务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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