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权限 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新办、变更、注销出口退(免)税的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新办和变更认定 1、申请。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出口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退(免)税认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表》内容填写完整,其他附送资料齐全的,即可受理认定。 3、审核、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表》的内容与附送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表》返企业1份。 (二)注销认定 1、申请。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如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办理出口退(免)税注销认定。 2、受理、结算。主管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实施退(免)税结算,结清退(免)税款,并在《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3、审批。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后,主管退税部门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审批表》返出口企业1份。 三、认定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出口企业办理认定或变更认定应附送的资料 1.外经贸部门签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不提供此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提供此证);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此资料);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生产企业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7项需提供原件,其中1、4、7项需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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