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向税务机关提供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正确完整填写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和时限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程序 1.符合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室)综合服务窗口填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代开发票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对于达到按次起征点的纳税人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 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4.予以代开普通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时限 纳税人资料提供齐全的,予以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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