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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作者:渝中区国税局 时间:2008年03月28日

    
  一、税务登记的设立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办理时限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和已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交办税服务厅(室)审核;
  3、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及时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二、税务登记的变更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持有关变更的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室),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2、纳税人提交有关变更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变更表》,交办税服务厅(室)审核;
  3、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其补正。 
  4、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三、停业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停业需提供的资料及需办结事项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交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交回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4.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5.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办理停业登记。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业登记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复业需提供的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办理复业登记;
  3、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领回发票领购薄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税务登记注销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需提供的资料及需办结事项
  1、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4、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5、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交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交回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4、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国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六、验换证管理
  国税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限
  (二)验换证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三)验证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对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
  (四)换证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交回旧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提供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受理,对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国税机关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七、税务登记证件管理
  (一)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
  (二)国税机关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
  (三)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五)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它有关税务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国税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八、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时限: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程序
  1、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3、扣缴义务人与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签订《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协议书》;
  4、纳税人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或登记有扣缴税款事项的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要求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合法证件;
  2、《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协议书》;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九、帐号报备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
  十、外出经营管理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时限: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
  (二)办理需提供的资料:税务登记证件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纳税人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审核无误,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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