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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须知
作者:渝北区国税局 时间:2012年01月12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帮助您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现将您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应了解的一些主要涉税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
    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1号)
    纳税人应根据以上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汇算清缴时限:
    纳税人必须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三、汇算清缴程序及其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基本步骤:减免税审批、备案、减免税年审、资产损失扣除资料准备 ---- 填列年度申报表 ---- 到管理员处进行申报资料初审 ---- 管理员审核签字后报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到征收前台进行年度申报 ---- 申请多缴税款退抵税。
查账征收纳税人一律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其中:一般纳税人使用天畅伟业系统通过IC卡申报,其他纳税人使用总局电子申报软件通过U盘申报。
    使用U盘申报倒入数据时,系统会自动清空U盘中原有的资料,请纳税人导入数据前务必做好U盘里原有数据的备份和杀毒工作
    查账征收纳税人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和以下纸质资料(加盖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全套(共12张表);
    2.2011年度财务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9张表);
    4.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汇缴时,应同时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5.总机构应报送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查账征收纳税人年度申报前,须将以上纸质资料报送管理员处进行初审并签字确认。
    纳税人进行重复申报补充申报必须重新填列完整的全套年度申报表(共12张),经管理员审核签字确认后,一并提供电子数据到征收前台申报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
    核定征收纳税人一律采用纸质申报方式报送以下资料(加盖公章),无须管理员审核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2011年度财务报表。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年度纳税申报前(不超过2012年4月30报送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对确实有特殊原因不能在4月30日完成相关手续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迟不能超过5月10日。
    (二)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年度申报前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到税务所完成备案手续,最迟不超过2011年5月31日
    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批、备案手续的事项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涉税事项政策依据、办理流程及应报资料详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1号公告),政策内容和涉税事项管理表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三)关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由于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还未发布,税务机关暂无法确定各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因此,2011年度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暂不受理,待总局和市局明确具体目录和操作程序后,我们将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减免税程序。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的事项
    从2010年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类型: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类型:
    1.清单申报列举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具体流程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前按“2011年第25号公告”内容,分清单申报专项申报,分别报送资料至管理所,待管理员受理签字后再到征收大厅进行年度申报。
    专项申报事项应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清单》,并附列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对应材料。
    清单申报事项应填报《企业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汇总表》,并附列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对应材料。
    报送材料一式三份,区局、税务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表格样式见“附件三”,具体应附列资料详见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
    (四)注意事项
    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2011年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由原来税务机关审批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企业应严格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自行做好2011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工作,我们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六、2012年核定征收鉴定事项
    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要申请2012年度核定征收的纳税人,2012年3月31日前,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1式3份,在纳税人说明栏中说明其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具体理由,和拟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列201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至税务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样表详见附件三。
 
    七、2011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送事项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全套9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按纳税年度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中文版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八、其他注意事项
    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事项和具体政策规定(电子申报软件的安装程序、资产损失资料上报、各类减免税事项应报送的具体资料明细等),请向主管税务所税务管理员咨询、获取,纳税人也可通过互联网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渝北区国家税务局网站(www.cqsw.gov.cn/gsqx/ybq)查询下载相关政策内容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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