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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容
作者:万州区国税局 时间:2008年03月31日

     

行政许可的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2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十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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