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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万州区国税局 时间:2008年03月31日

    

      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的义务
      (一)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       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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