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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