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至第14条,第25条至34条。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因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及时限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申请的程序: (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税务机关接受行政赔偿申请并对其进行审理。 (三)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案件事实,确定是否应予以赔偿。若属确需赔偿的案件,确定赔偿方案。 (四)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履行。 (五)已履行赔偿义务的行政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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