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税务登记注销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受理地点: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至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至二十一条、第九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需提供的资料及需办结事项 1、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4、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5、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持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交回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其他税务证件; 3、交回发票领购薄及发票; 4、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5、国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国税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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