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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7: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应诉
2007年07月30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税务行政诉讼条件
  税务行政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程序及时限
  (一)应诉准备。审查原告起诉状副本,指定诉讼参加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二)出庭应诉。
  (三)上诉或二审应诉。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原告上诉的,税务机关应诉。
  (四)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税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员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五)履行判决或裁定。

  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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