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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19:税控装置应用
2007年08月02日
  主管国税机关: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加强对加油站税收征管的通知》(渝国税发〔2002〕52号)

  一、加油站税控加油机安装范围
  现有加油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要求,全部安装使用经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取得《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加油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依据《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初始化。
  1、税控机具在初始化前,由加油站经营法人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并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2、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加油站法人填写的《登记表》的有关内容,运用《管理系统》对加油站制作初始化IC卡。
  3、主管国税机关税收管理员持初始化卡和读卡机具到加油站安装现场,待税控机具按照计量安装要求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计量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对税控机具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一经完成,税控机具即从调试状态进入营业状态。
  4、初始化工作完成后,税收管理员将税控机具类型、税控机具序列号、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表》中,加油站法人和税务机关分别签章。
  5、国税机关将初始化卡的有关电子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并与《登记表》内容进行核对。
《登记表》中“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所表示的调试和检定用油量可在计算销售油量总数中予以扣除。
  三、税控加油机的管理规定
  (一)税控加油机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加油站在安装税控加油机后,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并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授权单位进行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破坏和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税控装置。
  (二)各地国税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委(经贸委、商贸委、贸易委、贸易局)配合,加强对税控加油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税控加油机的检查。
  (三)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五)关于安装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优惠政策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六)违反规定的处罚
  1、凡加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或擅自改变、破坏税控加油机的技术状况,影响其计量性能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停止供应发票。
  4、凡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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