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办税指南  税务检查 
 
公开事项4:听证
2007年08月02日

  一、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程序及时限
  (一)行政处罚告知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受理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四)举行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终结,  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五)听证后案件处理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听证情况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有关证据资料,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交由承办单位完成听证后的各项事宜。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3.《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
  四、流程图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http://www.cqsw.gov.cn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3号  电话:(023)67676909  邮编:401147
版权所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