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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2:纳税评估
2007年08月02日

  实施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实施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一、纳税评估实施程序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选定对象、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评定处理5个基本程序进行。
  (一)选定对象
  评估人员通过计算机自动筛选、重点选取、人工指定和抽样选择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下简称评估对象)。
  (二)分析判断
  1、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关联分析、逻辑分析、推算分析、因素分析以及特定分析等方法,对纳税评估选定对象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和分析,作出初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针对预警指标,进一步分析确定评估重点,并将分析判断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记录》。
  2、评估人员根据初步判断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转入评定处理。指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作出评定结果;或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税务稽查。
  (2)进行税务约谈。指疑点未全部排除,需要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的。
  (三)税务约谈
  1、评估人员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就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问题,经评估部门同意后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约请评估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说明。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税务约谈的,应统一采用《税务约谈通知书》。评估对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评估人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2、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约谈、电话约谈、书面约谈、电邮约谈等多种形式,采取当面约谈方式的,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约谈主要内容列入《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3、评估人员根据税务约谈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评估对象拒绝、不配合约谈或约定时间到期未履约的,直接进入评定处理阶段。
  (2)评估人员提出税务约谈后,如评估对象主动发现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自行补正申报。
  (3)评估人员在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评估对象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并督促评估对象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4)评估对象自查补报后能够说明疑点问题的,评估人员可中止税务约谈直接转入评定处理阶段,否则,不影响税务约谈的进行。
  (5)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作出评定结果。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
  (6)疑点未能说明清楚和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实地调查和核实的。转入调查核实阶段。
  (四)调查核实
  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对评估对象税务约谈后仍无法消除的疑点进行实地调查和有必要对消除疑点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在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及核实实物的情况认真记录,列入《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转入评定处理阶段。
  (五)评定处理
  评估人员依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阶段的情况进行汇集和综合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纳入正常管理。指通过分析判断、税务约谈和调查核实,确认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2、违法违章处罚。指通过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而无需立案查处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移交税务稽查。指存在由于评估对象原因非正常中止税务约谈,以及通过分析判断和税务约谈,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纳税评估处理情况表》移交稽查环节。
  4、税务稽查环节将受理纳税评估移交案件,稽查结果反馈纳税评估部门。
  二、纳税评估相关文书
  (一)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二)纳税评估分析记录
  (三)税务约谈通知书
  (四)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五 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
  (六)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


纳税评估相关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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